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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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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3.8妇女节

小编告诉你一个好消息

各位女神

你们知道自己有半天假可以休吗?

妇女放假半天的规定,出自国务院出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三八妇女节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因此妇女节放假属于“法定的半天节假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发放妇女节福利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里面有约定,或者规章制度里面有规定,应该按此约定、规定处理。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并不包含福利费用。

而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因此,用人单位在“妇女节”向女职工发放的福利不计入工资总额。

隆安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胡锐利律师说:

三八妇女节是部分公民的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的并没有全体公民法定节假日一样的加班费待遇。但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当日上班和不上班工资待遇相同,可能会有部分员工有工作需要却拒绝或借故不上班,出于公平合理及调动员工积极性考虑,实践中大多企业一般会自主规定对当日上班的员工给予加班费或调休。

除了半天假,

职场女性还有这些专属权益!

1

九部门:招聘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对招聘环节中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通知,要建立联合约谈机制,根据举报投诉,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要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司法部门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同时,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处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2

公平就业同工同酬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

多地产假延长最多可休一年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家法定的产假天数为98天,“全面二孩”政策落地至今,全国有25省份陆续将产假延长至天至天,广东、甘肃、黑龙江、海南及河南产假接近半年,西藏可休1年。按该规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则按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4

“特殊时期”照顾多

年3月1日起,《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施行,为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及哺乳期提供特别的劳动保护。值得一提的是,该规定对“痛经假”进行了详细说明,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向单位申请1至两天的休假。

目前,至少19个省份实施了“痛经假”,允许女职工在特殊时期休息1天或2天,但各地规定并不一致,有的规定只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即可,有的则限定了工种,只允许“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从事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等工种的女职工休“痛经假”。

5

同时享受产假和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由此,产假和带薪年休假之间不存在冲突,女职工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和带薪年休假。

6

专属休息室很贴心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对于商场、超市等需要长期站立工作的促销员、售货员等岗位的女职工,单位要在其工作场所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7

“补贴”每月多一份

目前,许多省、市地区都明确了女职工每月可领取一定卫生用品补助费。近年来,随着物价上涨,这笔“补贴”也水涨船高。

如河北从年11月1日起,女职工卫生费每人每月4至6元或相应的卫生用品调整提高为每人每月30元或相应的卫生用品。

黑龙江从年3月1日起,女职工卫生用品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元。

山西则明确用人单位需为女职工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一年至少一次妇科检查、“两癌”专项检查、2%的一次性营养补助、职业健康检查。

8

“人生大事”不折腾

面对结婚、生子等“人生大事”不用再烦神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

9

“三期”内备受保护

“三期”指女职工的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我国有多项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在“三期”内权益不受侵害。

①岗位、工资有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②夜班、加班尽量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7个月内的,可以安排,但建议用人单位尽量不要安排。另外,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③劳务派遣用工不得退回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处于“三期”内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因经济性裁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三期女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④劳动强度可减轻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10

更年期关怀不能少

除了孕期、产期、哺乳期之外,《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把更年期保健纳入其中。它要求用人单位要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为了保证更年期女职工身心健康,《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还要求用人单位对她们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同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的,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11

繁重体力劳动可拒绝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有权拒绝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等繁重体力劳动: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也有权拒绝从事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等。

快把这些好消息

转给身边的女神们知道~

小编在这里祝各位小仙女们

“女神节”快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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