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休假办法,却和男生没半毛钱关系
大新闻!!
各地拟将出台《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突出对女职工予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劳动保护,其中还专门明确了“痛经假”,这一消息使得“痛经假”话题再次引起
截至目前,至少有10余省份在本地区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提出女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休“痛经假”,最长可休二至三天。
湖北在列!!10余省份明确给女职工痛经假
北京、上海、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十余个省份明确了痛经假!
其实早在年,就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休痛经假条件各地医院证明
虽然不少地方在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了“痛经假”可休,但省份的休假天数有所区别,而绝大部分地方规定都对女性从事的工种提出了限制,大多只限于野外或低温作业、以及强体力劳动职业,普通女性要想享受休假必须要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今后这种限制将得到改善。女性还有哪些特殊权益?
除了“痛经假”,各地也对女性的哺乳假、更年期保护等权益保护做出了规定。
拿湖北举例子,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
除了哺乳假,北京、山西、安徽、青海、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等地还考虑到更年期女职工生理特点,明确了对女性的更年期保护。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岗位。各地休假时常比拼北京:1天《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年1月1日实施)规定,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天津:2天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年1月1日实施)规定,从事下列工作的女职工,在月经期内,应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调离的,应给予公假两天:(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二)高空作业;(三)低于5摄氏度的低温作业;(四)未加温的冷水作业;(五)野外、流动作业。上海:1天《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年11月1日实施)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安徽:1-2天《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年3月1日实施)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湖北:1-2天《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年3月8日实施)规定,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陕西:1天《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年2月25日实施)规定,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一天,工资照发。山西:1-2天+卫生费30元/月《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年10月1日实施)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三十元的卫生费。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江苏:1-2天《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年2月19日实施)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浙江:2天《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年7月1日实施)规定,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重庆:2天《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年7月1日实施)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应给予2天休假,按出勤对待。海南:2天《海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年4月30日实施)规定,从事高空、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野外流动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两天;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至两天。
(素材综合于网络)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痛经假完全落实,你觉得女性找工作是否会受到影响呢?
更多想法,咱们评论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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