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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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总工会

关于印发《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

集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省产业(局、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

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互利共赢。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考落实。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总工会

年5月22日

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示范文本)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参加协商的双方代表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企业代表

1

2

3

4

5

6

7

8

9

职工代表

1

2

3

4

5

6

7

8

9

说明:参加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必须对等。

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示范文本)

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互利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用人单位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在女职工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培训方面给予支持;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不得设置性别歧视条件;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针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

第三条女职工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女职工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爱岗敬业,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为用人单位发展做贡献。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技能水平,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的同意。工会对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和女职工劳动合同管理事项进行监督。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下列行为:

(一)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

(三)予以辞退;

(四)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应当与女职工在职工总数中的比例相适应。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女职工经期,用人单位提供以下保护:

(一)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月经期间应当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经期休息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二)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照顾。

第九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给予以下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

(三)对怀孕不满三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安排每天不少于半个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五)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需保胎休息三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以按其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百发给;有习惯性流产史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保胎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其原工资的百分之百计发。

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

(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

(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第十一条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女职工哺乳期,用人单位提供以下保护:

(一)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夜班劳动;

(二)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三)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禁止安排哺乳期从事国家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三条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时,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二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包括乳腺癌、宫颈癌筛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每月为在职女职工发放经期护理费,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不低于省政府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可以为全体女职工办理针对女性疾病的商业保险,具体是。

第十六条每年3月8日全体女职工放假半天。工会每年为女职工组织2次以上文体娱乐活动或素质提升活动,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需要利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予以支持,并视同出勤。

第十七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对用人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对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或者因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影响女职工及时享受有关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九条对接受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天;

(三)结扎或者复通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天。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为怀孕、哺乳女职工提供女职工休息哺乳室。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时续签时,本合同期限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消失时止。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担任。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年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合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用人单位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将本合同正式文本送地方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第二十八条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审。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盖章):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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