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王占全提出的虽持木棍殴打过被害

综上认为,认定被告人王占全一人持棍击打被害人,并造成被害人头部致命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占全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以上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占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王占全提出的“虽持木棍殴打过被害人,但未伤及被害人头部”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王占全虽持木棍伤害被害人,但未伤及被害人头部,认定王占全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首先,关于致伤被害人的作案工具,在案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系被棍棒类物体击打小脑脑桥角脑膜瘤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证人周某、张某某的证言与被告人王占全供述中作案用棍的形态一致,均为约1米长、直径约四公分粗的木棍,并与被害人右顶部创口呈条状、创缘不整齐、边缘伴有擦伤带、创腔内见组织间桥,右肩背部及右下肢皮下出血成中空样的伤情相吻合其次,关于持棍人的确定,证人周某证实是“驾驶员”持棍击打王某某的腿部、头部及其腿部,其他人仅朝他们身上踢踹,结合多名证人证言及王占全供述,该车辆驾驶员即王占全;证人张某某证实王占全持棍击打了被害人的头部、背部和腿部,刘某某仅踢过周某;证人袁某某、周某某亦证实王占全持棍殴打王某某、周某的事实;王占全归案后供述并不稳定,先是供称现场仅其一人持棍殴打过被害人,其他人只是拳小脑幕切迹疝打脚踢,又翻供称未打过被害人,也不知道其他人如何殴打被害人和是否持有工具,当庭王占全再次推翻之前供述,作出其未击打被害人头部,刘某某也手持工具的辩解,其供述前后反复、矛盾,屡次翻供既无事实与证据支持,也无正当理由,并与在案的其他证据不符,不应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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