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们幸福来得太突然10月起每月可领

7月30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新《条例》共二十九条,保障了女性“五期”健康。

  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女职工们,快看看新《条例》哪项适用于你,定要维护好属于自己的利益哟!

一“经期”不适可休假

  对于处于经期中的女职员,《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经本人提出,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并规定经医疗机构证明患者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二“孕期”应适当减少工作量

  《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多方面的劳动保护。女性在孕期内进行产检,所需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劳动量的,应酌减。若不能适应原岗位,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单位应予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岗位。怀孕7月以上,经本人申请,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用人单位应批准。并且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5℃以上高温作业等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且每天给1小时工间休息。

三“产期”休假增加为98天

  刚生产完的女职工,身体和心理都需得到各方面的养护,对此该《条例(草案)》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九十八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享受产假十五日;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三十日;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四十二日,满七个月引产,符合国家规定的享受产假九十八日。产期假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适应时间。此外,《条例(草案)》对在职女职工以及失业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以及医疗费用等问题也做了相关规定来保障。

四“哺乳期”每天享1小时哺乳

  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且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为女职工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 

五出现“更年期综合征”可申请换岗

  对于处于更年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六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

  此外,为保障女职工的更多权益,该《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可集中安排乳腺癌、宫颈癌专项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

编辑丨ya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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